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漂流活动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部分图片来自网络,有侵权行为告之删除)来源:万景设计 作者:文旅小编 | 时间:2025-07-29 17:18 热度: 本文有4205个文字,大小约为19KB,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漂流活动管理规范》的通知
长管办规〔2025〕4号
各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区各中、省直部门和单位:
农业水利局制定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漂流活动管理规范》已经长白山管委会2025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漂流活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旅游漂流活动的管理,保证旅游漂流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行业标准,根据《关于加强漂流项目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安委〔2025〕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旅游漂流属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规范中“旅游漂流活动”是指以使用艇(筏)式等漂浮物,以水流动力为主,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水域进行的健身娱乐旅游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区内的江、河、水利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旅游漂流活动的场所、旅游漂流器具以及现场技术指导员、救生员、安全员、旅游漂流艇筏操作人员及从事旅游漂流管理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体育赛事及竞技性的漂流活动。
第二章 旅游漂流活动源头管控
第五条 成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漂流活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在长白山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水利局牵头,统筹旅游文体、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行业部门履行全区旅游漂流活动的批准及综合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漂流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 旅游漂流活动的批准
第六条 旅游漂流经营活动批准实行各区预审、管委会部门联审、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未通过各区预审的,旅游漂流项目不得上报。
各区重点审查旅游漂流活动是否符合区域发展相关规划。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对拟开展旅游漂流场所漂流河段和行业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情况列出清单报农业水利局备案。
拟申请旅游漂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首先向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三)项目建设方案。
各区通过预审后,出具正式意见。申请人连同上述材料报农业水利局。由农业水利局分送旅游文体、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综合执法)、保护区管理机构、周边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审。包括但不限于:场所设施批准、林业批准、土地批准、环评备案、用河行为批准、水土保持批准、住建批准等。
第七条 相关部门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旅游文体部门。重点审查旅游漂流项目是否符合区域旅游规划,旅游景区内漂流项目是否符合开放条件,审批要件是否齐全。是否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并符合相关要求。
(二)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重点审查旅游漂流活动场所是否符合生态红线要求。对于旅游漂流活动所需建设的售票、办公室等配套管理用房,是否符合风貌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各区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等审批手续。
(三)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审查旅游漂流活动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排污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国控城市点位和国控水站人为干扰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水质自动监测站采水口上游1000米内禁止漂流活动的规定,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参照执行。
(四)住建部门(综合执法)。重点审查旅游漂流活动管理用房、售票室等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要求,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农业水利部门。重点审查是否占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否办理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
各部门应在行业规定时限内完成批准、现场核验并出具书面批准意见报农业水利局。
由农业水利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综合各部门行业批准、验收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开展旅游漂流活动。
原则上批准的旅游漂流活动长度不超过3公里,开展旅游漂流活动时限不超过2年。
第四章 旅游漂流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按照《关于加强漂流项目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安委〔2025〕11号)及有关行业标准、法律法规、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及行业标准、规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旅游文体部门。负责落实旅游景区内旅游漂流活动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旅行社选择正规的旅游漂流场所和组织健康且有自救能力的游客参与旅游漂流活动,并做好对旅游团队的安全提示提醒。落实群众漂流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
(二)自然资源部门(林业)。负责依法加强职权范围内旅游漂流项目用地监管,督促指导旅游漂流项目有关单位加强监测预警等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所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落实辖区范围内旅游漂流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旅游漂流项目占用林地审核工作。
(三)住建部门(综合执法)。负责依法开展旅游漂流项目涉及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水利部门。负责落实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风景区内旅游漂流项目安全监管职责。负责依法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漂流项目用河行为审批,强化旅游漂流项目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行洪通畅的工程安全管理。
(五)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漂流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气象部门。负责向旅游漂流项目所在地区和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各部门指导各区及所属的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履行旅游漂流活动日常监管职责。
第九条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旅游漂流活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应开展不少于4次的综合性监督检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每年应对旅游漂流活动从业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教育或安全培训。
第十条 各区、各部门应分别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结合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确保旅游漂流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其他无审批职责的事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章 季节性差异化管理
第十一条 夏季管理。
(一)旅游漂流经营企业应于汛前将《汛期运营方案》报各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按此方案执行,确保汛期安全。日常运营应服从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二)旅游漂流经营企业应结合夏季特点,重点做好高温、强紫外线和昆虫叮咬等防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药品。
(三)夏季运营应避开正午高温时段。不得开展夜漂活动。
第十二条 冬季管理。
(一)经批准的旅游漂流河段结冰后,不得开展旅游漂流活动,不得私自动用机械清理。批准的旅游漂流河段上岸终点距下游冰冻河面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在上岸终点和其下游200米范围内设置3处安全阻拦装置,防止游客落水后坠(漂)入冰层以下。
(二)冬季旅游漂流活动应结合季节特点配备保暖大衣等必备物资。内部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做好安全提示。
(三)冬季运营时段原则上在8:00-15:00之间。不得开展夜漂活动。
(四)经营企业应及时清理救援通道冰雪,保障救援道路通畅。
第十三条 遇有雷雨、暴雪或3级以上大风及能见度低于50米等任何一种恶劣天气条件,地震、山洪、泥石流等任何一种自然灾害,旅游漂流经营企业应立即封闭旅游漂流器具,停止旅游漂流活动。
第六章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漂流活动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漂流项目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安委〔2025〕11号)中关于设备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规定。
企业应编制漂流事故、消防、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区相关预案有效衔接。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事故和各项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
第十五条 旅游漂流活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下达整改或停业整顿通知,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经督促拒绝或拖延整改。
(二)运营期间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未取得取水许可私自取水或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费,经督促拒绝或拖延整改。
(四)不符合相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即投入使用。
(五)未制定相关预案或未演练即开展经营活动的。发生突发事件,不按照预案执行或执行不力。
(六)生活废水、废物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
(七)超载和捆绑联体漂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
(八)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旅游漂流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七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开展旅游漂流活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旅游漂流活动发生突发事件参照《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各区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掌握旅游漂流活动经营企业动态,遇有突发情况严格按照长白山管委会紧急事件有关规定报送。
第十七条 各区应指导企业按照预案加强演练。发生突发事件,企业应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处置并第一时间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旅游漂流活动发生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旅游漂流活动批准、监管过程中,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理。
旅游漂流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视情节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旅游漂流活动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其他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农业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内旅游漂流活动由旅游文体局按照《关于加强漂流项目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通知》(吉安委〔2025〕11号)有关要求,比照本规范进行批准和管理。水利风景区内的旅游漂流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期管理规范、方案中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法定职责相关规定冲突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XXX旅游漂流活动项目批准意见回复单
2. 旅游漂流项目运营前联合核验单
3. 旅游漂流项目日常联合检查清单
附件1
XXX旅游漂流活动项目批准意见回复单
农业水利局:
经审查,关于XXX旅游漂流活动项目,其条件满足我局对该项目的批准要求,现同意XXX旅游漂流活动项目实施。
该项目实施后,我局将按照行业法律法规、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及行业标准、规范进行监管。
此文。
长白山管委会XXX局
年 月 日
附件2
旅游漂流项目运营前联合核验单
运营单位: 年 月 日
部门 | 核验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核查存在的问题(可另附页) | 签字 |
旅游文体局 | 是否符合区域旅游规划,旅游景区内漂流项目是否符合开放条件,审批要件是否齐全。 | 是□ 否□ | ||
是否具有为游客提供集散、休息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是否具有与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游客服务中心是否将应急救援机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上墙,是否设立医务室。游客服务中心是否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 是□ 否□ | |||
农业水利局 | 是否符合水利相关规划。 | 是□ 否□ | ||
是否按照用河行为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 | 是□ 否□ | |||
是否占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是□ 否□ | |||
自然资源局 | 是否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 是□ 否□ | ||
对于漂流活动所需建设的售票、办公室等配套管理用房,是否符合风貌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各区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等审批手续。 | 是□ 否□ | |||
生态环境局 | 是否符合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报相关手续。 | 是□ 否□ | ||
是否违反《国控城市点位和国控水站人为干扰行为调查处理规程》相关规定,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参照执行。 | 是□ 否□ | |||
是否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 | 是□ 否□ | |||
住建局 | 旅游漂流活动管理用房、售票室等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要求,是否依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 是□ 否□ | ||
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相关建设是否符合行业要求。 | 是□ 否□ | |||
公安局 | 车辆及驾驶人是否符合要求。漂流活动线路监控是否全覆盖。 | 是□ 否□ | ||
注:核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表格,各单位应结合行业法律法规、部门“三定”方案及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
检查人员:
附件3
旅游漂流项目日常联合检查清单 | ||||
被检查单位: 年 月 日 | ||||
部门 | 检查内容 | 是否符合要求 | 违反规定内容(可另附页) | 处理意见 |
旅游文体局 | 旅游景区内漂流项目是否符合开放条件。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旅游景区内旅游漂流活动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群众漂流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是否落实到位。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是否具有为游客提供集散、休息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是否具有与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游客服务中心是否将应急救援机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上墙,是否设立医务室。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旅行社是否选择证照齐全的漂流场所和组织健康且有自救能力的游客参与旅游漂流活动,导游员带团漂流前是否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等。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农业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漂流项目用河行为是否审批,是否按用河行为批准的建设方案建设。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风景区内旅游漂流项目安全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旅游漂流项目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行洪通畅的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到位。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自然资源局 (林业局) |
旅游漂流项目有关单位是否加强监测预警等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建设范围是否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旅游漂流项目用地是否经过审批,所属自然保护地辖区范围内漂流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漂流项目占用林地是否审批。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建设。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生态环境局 | 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申报相关手续。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是否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是否符合《国控城市点位和国控水站人为干扰行为调查处理规程》相关规定,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参照执行。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住建局 | 旅游漂流活动管理用房、售票室等建筑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是否落实到位。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公安局 | 旅游漂流活动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车辆和驾驶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漂流活动线路监控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市场监管局 | 生产、流通环节漂流器具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气象局 | 漂流企业是否按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和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防御。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消防支队 | 旅游漂流活动管理用房、售票室等场所是否符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 是□ 否□ |
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业整顿□ |
|
注:1.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表格,各单位应结合行业法律法规、部门“三定”方案及行业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2.本表格检查内容由牵头部门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