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体育局关于修改《吉林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漂流)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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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体育局关于修改《吉林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漂流)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8-01-24 14:15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漂流经营场所: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GB19079.11-2005)、《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市法制发〔2015〕6号)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吉市规文审〔2015〕B21号)文件精神,对原《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漂流场所管理细则》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吉林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漂流)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体育局

  2015年9月30日

吉林市体育局关于修改《吉林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漂流)管理细则》的通知

  吉林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漂流)

  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漂流活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吉林市高危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GB19079.11-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漂流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漂流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漂流经营活动及管理。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漂流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漂流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六条 经营漂流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二)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三)配备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漂流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

  证明;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或者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办理高危体育经营活动许可时,不收取费用。

吉林市体育局关于修改《吉林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漂流)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从事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放能上岗。

  第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条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十一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为项目参与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一)漂流水域

  1、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2、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3、在深水、急流等危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救护点。

  (二)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1、码头应设有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的水域处。

  2、有卫生间和更衣室,并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3、有广播、通讯设备。

  4、各类公共标示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三)漂流器具

  1、筏式漂流器具只能在急流为一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2、急流为一、二级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JT/T107工作救生衣或GB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3、急流为三级以上的漂流场所应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GB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4、漂流器具取得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漂流器具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6、漂流艇四周有救生用的固定绳索。

  7、漂流艇(筏)四周不得有开放的绳索。

  8、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水域使用的漂流艇内应配备长度不小于5m的救生用缆绳。

  9、漂流器具上有安全警示语。

  第十四条 安全保障

  (一)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二)人员

  1、应有救生员。

  2、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与漂流艇的比例不小于1:1或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者的比例不低于1:5.

  3、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三)安全制度

  1、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

  2、在醒目位置有“漂流人员须知”。

  3、12岁以下的儿童只能在家长陪护下在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4、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一种保护漂流者,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两种保护漂流者:

  ——岸上有流动救生员;

  ——危险地带有定点救生员;

  ——有漂流技术指导人员跟随艇;

  ——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5、漂流者须经专门培训后,方可在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进行无漂流技术指导人员陪同的漂流活动。

  6、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不允许单艇出发,当5条以上(包括5条)漂流艇同时出发时应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7、急流为四级以上(包括四级)的漂流场所不允许接待无自救能力的漂流者。

  8、在急流为五级以上(含5级)的水域不允许开设漂流场所。

  9、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

  10、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应为漂流者提供头盔。

  11、应为漂流着配备救生衣。

  12、应向漂流者说明漂流水域特点、漂流器具使用方法以及漂流的安全救生措施。

  13、应随时监控、了解整个漂流水域的漂流活动。

  14、不允许在雷雨、大风、能见度差等条件下开展漂流活动。

  15、在明显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16、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17、各种电器机械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18、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等制度和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吉林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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